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有以下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说,张三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张三仍然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李四向王五借钱,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王五保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汽车维修店给客户修车,客户不付修理费,维修店就可以留置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方式上,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仍能继续使用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留置权的成立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 的动产。
从担保物范围来看,抵押物通常是不动产、动产都可以;质押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在实现条件方面,抵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经过一定宽限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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