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置押,准确说法是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李向小张借款,小李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小张作为质押,若小李到期不还钱,小张就可以处置这块手表来实现债权。 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小王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小王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利设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再者,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同。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担保的范围一般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最后,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