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置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财物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置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区分这两种情况,各自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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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押,准确的说法是质押,它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对汽车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块手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次,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押在设定时就必须转移占有;而留置权的占有,是债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再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押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而留置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的实现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应先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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