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动产抵押和留置都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手段,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定义不同。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企业为了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一批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但设备仍由甲企业继续使用。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乙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成立条件不同。动产抵押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而成立,一般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需要具备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再者,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动产抵押中,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自行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标的物的占有情况不同。动产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留置权的成立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在留置期间持续占有该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