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在权利行使、适用范围这些方面好像都有点模糊,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留置和质押具体有哪些区别,各自的特点又是什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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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质押给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其次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是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目的是为债务提供担保。


再者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只要当事人达成质押合意并交付质物,质押权即成立。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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