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担保是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担保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而留置权是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适用范围方面,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权利的产生方式也有所不同。担保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担保的相关事宜。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就自动享有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 从权利的行使条件来看,担保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等。而留置权的行使除了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还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综上所述,留置权是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在概念、适用范围、产生方式和行使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