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事务时,遇到了关于留置权和留置的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它们的法律意义又有什么区别,想弄明白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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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留置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 首先,留置是一种行为,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暂时控制住债务人的某些动产。比如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把货物留下来,这就是留置行为。 而留置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基于留置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实施了留置行为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享有了留置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了留置权的产生条件和权利内容。 两者的成立条件也有所不同。留置行为的成立,只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留置权的成立,除了这些条件外,还要求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在权利行使方面,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留置行为本身并没有这样的义务要求。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财产;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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