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质押、留置、抵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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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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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质押、留置、抵押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担保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包括了抵押、质押、留置等多种具体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丙保管作为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丁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戊修理,修理好后丁不支付修理费,戊就可以留置该手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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