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扣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而扣押通常是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或文件。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进行扣押。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从适用主体来看,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而扣押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或行政机关,具有公权力性质。 在适用条件方面,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条件。而扣押主要是基于司法或行政的执法需要,比如为了调查案件事实、防止证据损毁、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等。 从权利的性质来讲,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扣押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侧重于对财物的暂时控制和保管,以服务于执法活动。 从期限上看,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处置留置财产。而扣押的期限则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在案件处理完毕或者相关事由消失后解除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