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需要质押人和质权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确定质押关系。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的条件方面,质押中质物的占有转移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即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能享有质权。而留置权的成立,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前提条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但是在留置权实现之前,留置物的占有可以不发生转移。
从担保的债权范围来讲,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最后是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可以行使质权。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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