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哪些具体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担保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占有方式这些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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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上,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需要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关系成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


占有方式也有所不同。质押是出质人主动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是在正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非基于担保的目的而特意占有。


权利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相关内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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