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不过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概念上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设立的条件来说,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乙,这就是通过约定设立质押。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这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留置权。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基于质押合同而占有。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保管物,当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就可留置该保管物。 从担保的对象来看,质押可以担保的债权范围比较广泛,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一般是因占有该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如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产生的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些法律条文为质押和留置权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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