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三者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占有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的汽车在乙的修理厂维修,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完成质物的交付或权利凭证的交付等手续。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的条件方面,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就担保的债权范围而言,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则一般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通常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在实现方式上,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