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押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又有哪些差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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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法律上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双方需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然后,标的物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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