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涉及到留置和质押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了解留置和质押在定义、成立条件、占有方式等方面具体存在哪些区别,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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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 其次是成立条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才可能享有留置权。而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成立,只要当事人达成质押的合意并依法设立,质押权就可以产生。 再者是占有方式。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合法占有,且这种占有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中,出质人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占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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