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有哪些显著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担保相关事务时,对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知道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啥不同,也不清楚各自适用的场景。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该用留置,什么情况下又该用质押,想了解下它们的显著区别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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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显著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占有动产的依据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是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中,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是由出质人主动将财产或权利交给质权人占有。 在设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并且要完成交付质物或办理出质登记等手续。 从担保物的范围来看,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动产,还包括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在行使权利的条件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行使质权。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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