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撤销权行使有哪些限制以及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在签合同的时候,担心之后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要是涉及到撤销权,想了解它行使会有什么限制。还有就是时效方面,不清楚具体怎么算。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个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和时效是如何规定和应用的。
展开


首先来说无效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在很多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约束的。比如在劳动合同领域,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当询问(像询问与工作无关的家庭情况、学历、出生地等)而提供虚假信息并订立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的撤销权行使是受到限制的,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一定的公平和稳定。这是基于法律对特定关系和公平原则的考量,不能任由一方随意行使撤销权破坏已经形成的某种法律状态。 再讲讲时效问题。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意味着一旦超过这些规定的时间,撤销权就会消失,不能再主张。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对于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时效,也是考虑到各种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让相关权益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处理。 相关概念: 撤销权:简单说就是当合同存在一些法定可撤销情形时,一方享有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等,受损害方就可能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从而订立了合同,这种误解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情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