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解除和撤销有哪些区别?

在签订合同后,有时会遇到合同解除或者撤销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生活场景中,它们在适用范围、发生原因、行使方式以及产生的效力等方面,具体都存在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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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撤销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它们有以下一些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撤销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适用于那些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还适用于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以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想要提前消灭的情况 。简单来说,撤销针对的合同一开始就可能存在问题,而解除针对的是原本有效的合同。 其次是发生原因。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也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这个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然后是行使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解除权的行使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如果是协议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法定解除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合同。 最后是发生的效力。撤销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双方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解除往往没有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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