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撤销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合同解除和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生原因**: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并且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适用范围**:合同的撤销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还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而合同的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行使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而解除权的行使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如果是协议解除,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发生效力**:合同的撤销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效;而合同的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二者的联系在于:合同解除和撤销都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状态,且二者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