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都有哪些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债务已经履行。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最正常的原因。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买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双方都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就会因债务已经履行而终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债务相互抵销。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10万元借款,双方的债务就可以相互抵销,合同关系随之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债务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终止。 再者,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合同终止。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中有体现,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债权债务终止。 然后,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有权自愿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当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终止。例如,甲欠乙5万元借款,乙表示免除甲的债务,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债权债务终止。 还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合同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合同关系自然终止。比如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而乙公司之前欠甲公司的货款,此时债权债务同归于甲公司,该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 最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几种法定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终止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也会终止。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某个特定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合同自动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债权债务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