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租赁有哪些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租赁有着多方面详细的规定。 首先,关于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这意味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这些关键信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提醒我们,长期租赁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其次,是租金支付的问题。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没明确租金支付时间,要按照这个法定规则来执行。 再者,关于租赁物的维修。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这保障了承租人能正常使用租赁物。 另外,对于提前解约。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而对于定期租赁,如果一方提前解约,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此外,在买卖不破租赁方面,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房东把房子卖了,租客依然可以按照原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总之,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全面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