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租房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租房相关内容涉及诸多方面。 首先是租赁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这意味着,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这些关键信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例如,明确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约定好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月付、季付等)以及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 其次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出租人来说,有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房东有责任进行维修。而承租人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等。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再者是租金支付和租赁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关于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最后是房屋的转租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