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一直养着一个孩子,没办正规收养手续,就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在我担心这种关系没法律效力,以后会有麻烦。我想知道,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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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指的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但实际上存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 在我国,根据不同的时间阶段和具体情形,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效力有所不同。对于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法律是承认其具有收养的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是因为在当时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为了保护既成的收养事实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给予了一定的认可。 然而,自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必须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包含收养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此后如果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单纯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通常是不被法律承认具有收养效力的。 不被法律承认收养效力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在涉及财产继承时,没有合法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可能无法像合法收养的子女那样享有继承权;在涉及监护等权益方面,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因此,为了保障收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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