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我家里有个情况,多年前父母收养了一个孩子,但当时没办正规收养手续,就一直像一家人生活着。现在父母年纪大了,我担心以后财产继承方面,这个被收养的孩子有没有份。想了解一下,这种事实收养的情况,在法律上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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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咱们得清楚什么是事实收养,它是指双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没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却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在我国,1999年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1999年后收养子女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该事实收养子女原则上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不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一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等。如果该事实收养子女对“养父母”扶养照顾较多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1999年之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且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一些条件,被法律认可的,那么事实收养的子女就有继承权;要是在1999年之后,没办收养登记,正常情况下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对老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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