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


新颁布的《民法典》已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 不过,在过去《婚姻法》时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严重遗传性疾病。这类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比如某些先天性的智力障碍、遗传性肌肉萎缩症等。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 其次是指定传染病。像《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按照《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最后是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同样依据《母婴保健法》,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而现在《民法典》虽然取消了禁止结婚这一规定,但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概念: 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