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住房出租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住房出租有诸多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同时,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您进行住房出租且租期超过六个月,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没有书面合同且无法确定租期,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其次是关于租金支付和房屋维修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而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东要负责房屋的维修,但如果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再者是房屋转租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如果租客想把房子转租出去,必须经过房东同意,否则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在房屋优先购买权方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保障了租客在一定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最后,关于房屋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的影响。《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房东把房子卖了,租客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仍然可以继续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