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违约应如何赔偿?
我最近遇到个麻烦事,我把房子租出去了,租客没到租期就突然不租了,合同里也没写违约赔偿这一块。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按照民法典规定,我该怎么要求赔偿啊?我想具体了解下赔偿的标准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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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有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赔偿有明确约定,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赔偿。这很好理解,就好比两个人事先说好一件事,如果一方没做到,那就按之前说好的惩罚来办。比如合同约定租客提前退租要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那就得照付。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简单说,就是因为租客提前退租,导致房东后续一段时间房子空着没租出去的租金损失,以及原本能通过完整租期获得的合理收益等,都可以要求赔偿,但不能漫天要价,得是在正常预见范围内。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要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金很少,但实际损失大,房东就能要求增加赔偿;反之,租客觉得违约金过高也可要求调整。 相关概念: 违约金:就是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可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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