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租赁一方终止合同该怎么赔偿呢?
我最近遇到了房屋租赁的麻烦事儿。我把房子租出去了,结果租户突然说要终止合同,可我们合同里没明确说这种情况该怎么赔偿。我就想知道,像这种一方终止合同的,具体得按照啥标准来赔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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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框架下,房屋租赁一方终止合同的赔偿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 有合同约定的情况 如果租赁合同中对一方终止合同的赔偿事宜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这是基于合同的契约精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执行。 ### 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 当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赔偿方式时,应当按照终止合同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房屋租赁中,如果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导致出租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将房屋再次出租,那么这段空租期的租金损失就应当由承租人来赔偿。再比如,出租人因为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得承租人不得不花费额外的费用去寻找新的住所,那么出租人就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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