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遇到了个事儿,有人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损 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权,可又不太清楚这得满足啥条件。就想弄明白到底在哪些条件下,才能成功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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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顺便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
它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刑事诉讼已经成立是前提。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附带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要是刑事诉讼不成立,或者刑事诉讼程序没启动、已经结束了,那被害人就只能去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不能搞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得是物质损失。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方面的损失。这里要注意,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意思差不多,是同一概念,但在其他场合它们内涵不完全一样。而且我国目前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包括精神赔偿。
然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也就是说损失和犯罪行为之间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得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得有明确的被告人作为诉讼对象,原告人还得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以及事实依据。最后,案件得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物质损失:在附带民事诉讼里指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区别于精神层面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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