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最新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依据受害人及其他申请人或检察院的要求,将涉案行为引发的直接民事损失赔偿事宜纳入同案审理的司法活动。以下是一些最新规定: **提起条件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需要注意,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甲被乙故意伤害导致身体受伤花费了医疗费用,甲就可以就该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审理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例如,某个复杂的刑事案件涉及众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避免刑事审判过度迟延而影响司法效率,法院可能会先审结刑事案件,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赔偿责任人方面**: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和调解方面**: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