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谁提起的呢?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权益,但不清楚到底谁有资格提起这个诉讼。想了解不同情况下,具体是哪些主体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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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当涉及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时: - 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起。这是因为受害人是直接承受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带来损害的人,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因就医产生了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损失。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作为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一些涉及贪污、挪用公款等侵害国家财产的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会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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