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想寻求民事赔偿,但不清楚具体谁有权利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比如被害人的亲属能不能提?还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不是有其他主体也可以提?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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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依法向法院主张要求刑事被告人等致害人给予民事赔偿的一种诉讼权利。以下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首先,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这同样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被告人盗窃国有博物馆的文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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