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受害者遭受了财产损失,想寻求民事赔偿,但不清楚谁有资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想了解不同情况下,比如受害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谁能提起该诉讼,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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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刑事被告人等致害人给予民事赔偿的一种诉讼活动。以下是关于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分析: 首先,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而支付了医疗费用、遭受了财产损失等,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等;近亲属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事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最后,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有条件的提起,即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发生了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一些涉及贪污、挪用公款等侵害国家财产的犯罪案件中,如果相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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