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有哪些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依据受害人及其他申请人或检察院的要求,将涉案行为引发的直接民事损失赔偿事宜纳入同案审理的司法活动。以下是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规定:
**提起条件**: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且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相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赔偿责任人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其他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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