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原审原被告为被告的第三人是怎样的情况?

我在一场诉讼里,遇到了有第三人把原审的原被告都列为被告的情况。我不太懂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这个第三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种以原审原被告为被告的第三人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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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以原审原被告为被告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与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并将原审原被告列为被告的人。 根据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这里所说的“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例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并进行诉讼,丙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自己,丙就可以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此时丙公司虽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乙公司败诉,可能会影响到丙公司的利益,丙公司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通常只能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其在上诉等方面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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