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可以是债务人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问题,涉及到代位权诉讼。对其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诉讼里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尤其想搞清楚债务人能不能作为这个行使代位权的第三人,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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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是可以为债务人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代位权。简单讲,就是当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是代位权的法律依据。 而关于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解释(一)》第十六条明确,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所以,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就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一方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所以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把他们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并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与本诉原、被告双方对立,可债务人不具备这个条件。同时,债务人也不同于证人,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要受到判决效力的约束。 相关概念: 代位权: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与本诉原、被告双方对立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审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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