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的普通债权人可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的时候,听说有个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就是个普通债权人,不太清楚自己能不能提这个诉讼。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普通债权人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要是能提有啥条件,不能提又是为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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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起诉条件比普通诉讼更严格,要求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要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普通债权人,是指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像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通常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里也能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定不是普通债权人。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如,若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部分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像广东省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第6条就明确“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也有类似规定,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除外。 相关概念: 普通债权人: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须同时具备主体、程序、实体等条件要求,主体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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