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和解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执行和解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法律概念。简单说,就是在民事诉讼里,如果有人因为一些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到之前的诉讼当中,后来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里的内容有错误,而且这个错误还损害到了自己的民事权益,那就可以向作出这个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撤销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和解这个阶段,第三人发现执行和解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上述这些问题,并且损害到了自身权益,那么就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外,不是所有情况都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这些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相关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因特定原因未参加原诉讼,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有误且损害自身权益时,向作出该文书的法院申请撤销的诉讼。 执行和解: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