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是否有可能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是有可能审理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讲,就是在一些诉讼里,有的第三人因为各种原因没参与到原来的诉讼中,可后来发现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法律就给了他们一个救济的途径,让他们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去申请撤销相关裁判或调解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新增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九条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审理。但存在特殊情况使得最高院可能审理。如果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对二审结果不服申请再审,而再审有可能会到最高院 。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进入再审程序,且再审由最高院审理时,最高院就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理。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如果案件有重大影响,涉及全国性问题等特殊情形,也有可能一开始就由最高院管辖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全国的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等。
相关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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