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区别?


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人觉得执行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通过这种制度来寻求救济。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是给因故没参加诉讼但权益受损的第三人一个新的诉讼途径。 其次,目的功能有别。第三人异议之诉主要目的是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比如,在执行房产的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就可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来阻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要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像第三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里涉及的财产分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提起这个诉讼。 再者,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异议之诉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则须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最后,适用情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且在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均有适用可能,而不限于执行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适格第三人如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时提起。 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等做了详细规定,包括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结果要件等。 相关概念: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