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女方不孕该如何解除婚姻?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在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认定为同居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法律上并不认可其为婚姻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需要像合法婚姻那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行分开即可,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 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需要处理。比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有子女的话)。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如果双方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就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比例,则通常会平均分割。 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是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按照离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话,双方需要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所以,对于您这种因为女方不孕想要解除“婚姻”的情况,首先要确定您的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同时,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