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否要收执行费?
我有个官司,情况比较紧急,我想申请先予执行。但我不太清楚,申请先予执行的话,法院会不会收取执行费用呢?要是收的话,这个费用是怎么算的呀?我现在经济上也有点紧张,所以很关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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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关于先予执行是否收取执行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其中就包括申请先予执行。所以,先予执行是要收取执行费的。 不过,该办法第二十条又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这意味着,先予执行的申请费不用申请人提前交,而是在执行之后再交纳。 执行费的具体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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