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我遇到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现在急需要对方先给我一部分钱来解决生活困难,听说有先予执行这个程序。我想知道先予执行到底适用于哪些情况,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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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完全判下来之前,先让被告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应急。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比如老人向子女追索赡养费,因为生活困难急需这笔钱维持生计,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像农民工讨薪,如果长时间拿不到工资,生活都成问题,就可以通过先予执行程序先拿到一部分工资。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里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 而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谁该给谁钱,这个关系很清楚,而且如果不先给钱,原告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比如前面提到的老人追索赡养费,如果不给钱老人可能连饭都吃不上了。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本身就没钱,就算裁定先予执行,他也拿不出钱来,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条件。此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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