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目前生活陷入困境,急需对方支付一定费用来维持生活。听说有先予执行的制度,我想了解下先予执行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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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最终判决前,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应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 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一个靠子女赡养费生活的老人,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老人生活难以为继,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很明确。其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本身就没有钱,那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 申请先予执行的流程一般是,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不符合条件,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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