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庭会裁决先予执行?
我跟公司有劳动纠纷走了仲裁程序,目前生活比较困难,急需一笔钱维持生计。听说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庭才会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决,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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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就是说,仲裁庭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哪一方享有权利,哪一方负有义务。例如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比较明确。 其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如果不及时获得工资,就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在商业合同纠纷中,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导致企业停工停产,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最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为了保证先予执行的裁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决,也无法实现。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上述提到的条件。并且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仲裁庭才会裁决先予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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