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有哪些最新规定?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维护社会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下面我们详细介绍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职务犯罪来说,悔改表现通常要求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主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等。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然而,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都有更严格的限制。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接着是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是,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职务犯罪,除了要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拟提请假释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开庭审理,并在罪犯服刑场所公示拟提请假释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