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时,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以下是减刑的具体流程: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例如,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就可能符合减刑条件。 **二、减刑的管辖法院**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减刑的提请程序**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 -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 -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四、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理** 1.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不齐备的,通知执行机关补送。 2. 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五、减刑裁定的送达与监督**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