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如何进行减刑或假释?


首先来说说职务犯罪的减刑情况。减刑就是对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二是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三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四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五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同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还有特殊要求,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接着讲讲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满足上述悔改等条件的,可以假释。不过,要注意,并不是所有职务犯罪罪犯都能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且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概念: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