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上班,经常加班,但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我的加班费。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呢?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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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加班费的概念。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足额的加班费。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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