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给加班费提出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加班后,公司一直不给加班费。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理,所以想主动辞职,又担心主动辞职后拿不到经济补偿。想知道这种因为公司不给加班费而主动辞职的情况,法律上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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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为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而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需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费,这通常可以认定为存在主观恶意;但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财务流程问题导致暂时未能支付加班费,且没有明确拒绝支付的意思表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存在主观恶意。 其次是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例如,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只有当用人单位既存在主观恶意,又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时,劳动者主动辞职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的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与用人单位关于加班费协商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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